在婚姻关系中,当遭遇伴侣外遇,不少人会急于收集证据,期望在离婚时为自己争取更多权益。然而,并非所有自认为的 “外遇证据” 都能在法庭上被认可,有些证据即便花费大量精力收集,最终也可能无效。深圳私人调查下面来给大家介绍哪些外遇证据对离婚无效。
在众多无效证据中,最常见的便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比如,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安装摄像头拍摄配偶与第三者的私密行为,或是偷偷潜入他人住宅、办公室等场所窃取相关物品作为证据。此类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住宅安宁权,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原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便这些证据内容看似能够证明外遇事实,但由于获取途径不合法,法庭将不予采纳。
还有一些证据,虽获取方式合法,但本身证明力不足,难以达到证明配偶存在外遇且达到法律规定的可要求赔偿或影响财产分割程度的标准。像是一些暧昧的聊天记录,如果只是偶尔几句亲昵话语,没有明确表明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或者长期、稳定的婚外情行为,很难仅凭这些片段来认定外遇事实。又比如,仅有配偶与异性在公共场合的普通合影,照片中两人行为举止并无明显越界之处,这样的照片也无法有力地证明外遇情况。
另外,捉奸在床所取得的照片或视频,在法律上也存在局限性。虽然这看似是极具冲击力的证据,但它通常只能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在某一时刻存在不正当性关系,即 “通奸” 行为。而在离婚索赔中,法律规定需证明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要求有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且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三个要件。仅仅捉奸在床,无法充分体现 “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这一关键要素,所以这类证据对于离婚索赔而言,作用有限。
在离婚案件中,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至关重要。若想通过证据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在收集证据时务必确保合法合规,同时注重证据的质量和完整性,使其能够真正证明配偶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外遇行为,这样才能在法庭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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